10050租号
二七法院「2015」执第字1810号
楚改玲与赵新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时间:2015-07-1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1810号
申请执行人楚改玲。
被执行人赵新江。
关于申请人楚改玲申请执行赵新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新江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陈杰民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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