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版荒野行动租号

JD租号 2020-05-11 12:50:01 0

农村的荒山和荒地规定多少年不变

30-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租赁农村五荒地发展养殖业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楼主您好,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施以后,已经没有土地使用税一说了。楼主租用该荒地只需要征得村里同意,根据租用多少年,每年租金多少订立合同双方签约即可。

望采纳

着急!着急!关于农村土地出租转包!!!

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典型的“以租代征”,是要受法律处罚的,建议你千万不要这么干,容易鸡飞蛋打。

建议:

1、尽快去补办开荒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将上述手续补办后要对这块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3、补办土地承包手续;

4、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5、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确定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

后面的其他手续与你关系就不大了。建议你最好依法办理,那种“一次性拿五十年租金然后什么也不管”的做法很容易让你跳入火坑,除非你拿了钱就跑。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国发【2006】31号对“以租代征”做了禁止性规定。

土地法实施细则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四、其他?

荒地承包

你与村委会的农业承包合同至1999年到期后,村委会至今没有提出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至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时你与村委会之间的合同依然有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你至少享有三十年的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依法为你补发经营权证书。

你既然拥有这块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果该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这个补偿主要是《土地法》规定的安置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对于以上问题若有争议时,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山东省境内的土地、山场、林地的最长租赁期限是多少年?他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出租开荒地,如发生法律纠纷,应承担怎样责任呢,出租开荒地是违法行为吗

如果是经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开垦的荒地用于给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使用五十年,在使用期内出租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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