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号借权

JD租号 2020-07-21 11:10:03 0

出口企业的国际运费可不可以抵扣

能否抵扣要根据费用收取方及开具的发票情况来判断。

目前,出口企业支付国际海运费用有两种情况:一是支付给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方式;一是直接支付给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公司,一般不多见。“营改增”试点后,出口货物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能否抵扣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能否抵扣要根据费用收取方及开具的发票情况来判断。

第一种取得的由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开具的名为代理海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相关企业财务人员甚至部分税务干部对于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开具的名为“代理海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存有疑义,实际是源于惯性思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国税函〔2005〕54号文中提到的是“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与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不同,开具的发票也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注: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了详细界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并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了更全面的定义。即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既然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应税服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算方法,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认证比对无误就可以抵扣。

案例1

某公司2013年8月出口一批灯具,报关单上显示成本加运费价(C&F)为20000美元,其中海运费200美元,汇率为1:6.4,运费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207.55元,税额为72.45元)已通过银行付款,发票认证比对无误,8月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1207.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45

贷:银行存款 1280

借:应收账款 12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6792.45

其他应付款 1207.55。

公司账上确认的出口收入是126792.45元。在出口退税申报时,由于应按离岸价(FOB)申报,公司在出口退税申报表申报出口收入20000×6.4-1207.55=126792.45(元)。

第二种取得的由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公司开具的名为海运费的发票不存在抵扣的问题。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既然适用免抵退税或免征增值税办法,自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国际远洋运输业务的公司开具的海运费发票,不存在抵扣的问题。

案例2

某公司2013年8月出口一批灯具,报关单上显示C&F价为20000美元,其中海运费200美元,汇率为1:6.4,取得从事国际远洋运输业务的公司开具名为海运费的普通发票,已通过银行付款。8月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1280

贷:银行存款 1280

借:应收账款 12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6720

其他应付款 1280。

公司账上确认的出口收入是126720元。在出口退税申报时,由于应按FOB价申报,公司在出口退税申报表申报出口收入(20000-200)×6.4=126720(元)。

天际网的网站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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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p程序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要有一定复杂性,不能过于简单,还要注意定期更换。

4、到正规网站下载asp程序,下载后要对其数据库名称和存放路径进行修改,数据库文件名称也要有一定复杂性。

5、要尽量保持程序是最新版本。

6、不要在网页上加注后台管理程序登陆页面的链接。

7、为防止程序有未知漏洞,可以在维护后删除后台管理程序的登陆页面,下次维护时再通过ftp上传即可。

8、要时常备份数据库等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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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旦发现被入侵,除非自己能识别出所有木马文件,否则要删除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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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马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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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修改后台里的验证文件的名称。

第二步:修改conn.asp,防止非法下载,也可对数据库加密后在修改conn.asp。

第三步:修改ACESS数据库名称,越复杂越好,可以的话将数据所在目录的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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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法是最有效的,每位虚拟主机用户应该都有个功能。你的IP不固定的话就麻烦点每次改一下咯,安全第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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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能够让骇客批量查找你的后台一些重要文件及检查网页是否存在注入漏洞。

ASP错误嘛,可能会向不明来意者传送对方想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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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ookie 保护

登陆时尽量不要去访问其他站点,以防止 cookie 泄密。切记退出时要点退出在关闭所有浏览器。

9.目录权限

请管理员设置好一些重要的目录权限,防止非正常的访问。如不要给上传目录执行脚本权限及不要给非上传目录给于写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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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例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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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被挂马一般都是网站程序存在漏洞或者服务器安全性能不达标被不法黑客入侵攻击而挂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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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八部3账号被停权 怎么办 高手,专家进, 给高分

这个你等的话,那就不晓得要登好久了。用的资料去解除停权就是了。不得行 你用你的资料那些去把资料清空了,然后在填写新的资料,然后在解除停权就是了。

公安能查到没有实名登记的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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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进材料帐务如何处理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做一介绍。

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              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             2340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原材料              3000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改扩建固定资产

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不含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物资成本与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请问商标注册费应放哪个科目?非常感谢!

以下答案仅供参考,请批评指正

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等。为了核算和监督各项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转让,企业可以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1、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购入商誉的成本应根据购买企业支付的价款扣除被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确定。

2、企业除商誉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从外部取得时,其成本应根据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确定。

3、企业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以及其他等相关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日呢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力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4、其他单位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帐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证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张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做为实际成本;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说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做为实际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二)无形资产的取得

1、购入无形资产

企业购入无形资产时,应根据购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创的无形资产

自创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包括研制过程中为创造该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但为了稳健和简化核算,一般将自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研究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待试制成功申请并取得专利时,应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

投资人以无形资产向本企业投资时,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应任意变更。

无形资产摊销时,应按计算的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

1、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拥有的无形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处置的权利。无形资产转让时,取得的转让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

2、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

企业自创注册商标花费一般不大,是否将其本金化并不重要。能够给拥有者带来获利能力的商标,常常是通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和其他传播商标名称的手段,以及客户的信赖而权立起来的。广告费一般不作为商标权的成本入账,而是在发生时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此种情况下,可不必将已注册的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例】某企业试制成功并申请取得了商标权,在申请商标权的过程中发生商标权注册费10000元,律师费2000元,该项商标按10年摊销,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取得专利权时: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100

贷:无形资产 100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如果企业购买他人的商标,一次性支出费用较大的,可以将其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例】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商标,支付转让费1200万元,已经一次付清,摊销期限为10年,已办妥有关法律手续。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购入商标权时: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每月摊销额=12000000元÷(10×12)月=100000元/月

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100000

贷:无形资产 100000

投资转入的商标权按合同约定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例】:某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投资者以其注册商标作为投资,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认该注册商标为800 000元。取得商标权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800 000

贷:实收资本 800 000

国有企业破产商标权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会字[1997]2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7-30

(一)科目设置

1、资产类

(11)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处理破产财产的帐务处理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商标许可使用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商标许可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甲公司的某个注册商标,合同规定乙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甲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使用期10年。假定第一年乙公司销售收入100000元,第二年销售收入180000元,这两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按期支付。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00000×10%=1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2)第二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500000×10%=15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8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00

违法广告法里的几条规定该怎么处理?

l(一)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

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违禁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发布违禁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布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广告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证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而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弄虚作假的,贬低同类产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按照申请者的营业能力规定了营业范围。每个广告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按被规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下罚款。"

(五)发布有产品获奖内容,但不标明产品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的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所指的获奖产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授予各类奖的产品和获得国际组织授奖的产品。另一类是指获得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国优、部优、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第三款规定:“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六)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 广告证明,是指表明广告客户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依法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和交验上述两类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广告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应证明,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广告主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 伪造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假造。制作广告证明文件;涂改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对广告证明文件证明的内容进行改制,变换其内容,以适合其需要;盗用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广告证明窃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复制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非法复制法律规定不能自行复制的广告证明。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伪证明文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 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是指《广告法》没有授权的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广告主出具无效的、虚假的证明。 对于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凡因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垄断行为的表现 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是指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对广告市场运行过程或这一过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对其他的合法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排斥、控制。其具体行为表现如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广告经营者签定限制竞争的协议。它包括:签订分割广告市场的协议,规定各自不进入对方占领的市场或进入后互不竞争;一致同意共同对付外来竞争或规定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条件等。 (2)在市场上占优势的企业,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独占地位。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某一类广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广告经营者作交易;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搞歧视性价格,对不同的广告经营者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2.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欺骗性的、有害的竞争方法与同类企业进行竞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如下: (1)编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的不真实的消息。 (2)采用贿赂或变相贿赂等非法手段招揽广告。 (3)违反国家广告收费标准规定,采用改变广告代理收费标准的手段,争抢客户。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对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止整顿。

身份证借别人办理支付宝会被骗吗? 会不会有事

存在风险。

1、若身份证号确认已被别人认证了,可以进行【申诉】处理。

2、【申诉】需要提交2项及以上本人身份资料,由支付宝进行审核(一般需要3个工作日),申诉成功后,对方账户将不再使用该身份证信息,且将被永久限权,并无法使用支付宝的相关功能(包括账户内资金、对应淘宝店铺等均无法使用)。申诉流程如下:

3、登录支付宝【 服务大厅自助服务大厅】,选择【身份占用申诉】。

4、登录支付宝账户,输入现在的账户名和登录密码;

5、输入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点击【下一步】;

6、点击【我已了解,继续申诉】;

7、提供双证受理,填写正确邮箱,申诉结果会以邮件通知;提交成功后,申请会在 24小时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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