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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出租车公司的相关问题
地区不同相应的依据也不用
一下是深圳的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有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要求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159号令)规定数量的出租车辆(大城市有50辆以上、小城市有2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省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运输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经营管理及人员素质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
(四)有足够的固定停车场、位;
(五)经营者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
申请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3)申请人提供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4)出租小汽车行驶证
(5)营运牌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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