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六租号
租赁期限不跨年1月1号-12月31号,6月份支付了租金并获得了发票,请问怎么记账
租赁时间是1月1日至12月31日,应该是按12个月平均分摊,你的合同是应该是1月份签订的,那应该从1月份开始按月分摊,分摊的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XX人
1-6月份相同,6月份收到发票并会了房租
借:其他应付款—XX人
其他应收款—预付房租
贷:银行存款
从7月份开始每月是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房租
租赁期限是不跨年的,应该在当年分摊完,不能分摊到下一年。你因1-6月份没有计提,所以1-6月份只能按一次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了。
跨年度取得租赁收入怎样申报个税
问:租赁所得包括2005年下半年财产租赁费用和2006上半年财产租赁费用两部分。2007年1月份我到当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仅就那笔财产租赁所得中的2006年部分申报纳税。对此税务人员指出,对于2005年财产租赁所也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请问对于这种跨年度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是否全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像李先生这种跨年度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也要并入所取得收入年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