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拓租号的车 查封
我的车是租来的,我欠别人的钱,他把我车扣押了怎么办?
可以向警方报警。警方在查明情况后,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警方将责令对方迅速归还财产,同时建议对方合法维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普通公民无法律受权,擅自使用非法的手段抢夺他人车辆的,涉嫌抢夺罪(或抢劫罪)。一、报警时,警方可能以民事经济为由,拖延处理;事实上,无法律授权,强行夺取他人财产的,已经涉嫌犯罪。二、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及时起诉至法院的,你的车辆将被依法扣押或查封。败诉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拍卖车辆。在起诉前后,对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将车辆查封、扣押。可以保证胜诉后,能得到及时的执行。1、诉讼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诉前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在京买车,租的京牌,车牌的所有人有欠款,车被法院扣押,车能要回来吗?
说了也挺巧的,昨天晚上我刚好看到了,类似你所说的这种事情的新闻报道。话说北京出现了一起经济纠纷,被告人借了500万,用做公司经营,结果经营不善,公司破产清算。但是借的500万迟迟不还,原告就将其告上法院,最终申请了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发现被告人名下有两台奔驰车。但没有办法通过技术手段查询到车辆具体的位置,便通过和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悬赏制度,这样很快的就收到了有人举报这两台车的具体位置。
法院的强制执行人员兵分两路,到了两台奔驰车停放的地点,并联系了车辆所有人过来处理。结果对方过来时,发现他并不是被告人。对方解释说,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虽然挂在了被告人名下,但实际上这台车是他本人所有,只是使用了被告人名下的车牌,算是变相的租赁车牌而已,这台车跟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但是执行法官也说了,由于法院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程序,将会对被告人名下的所有财产执行查扣手续。如果该车主觉得法院执行有问题,或者认为自己确实遭受到不应该的损失,可以带上相关的证件,到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处理。最终该车辆还是被拖回法院。
在这个事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该车是否确实因为租赁车牌,导致车辆实际所有者并非车主本人。二是要拿出什么样的证明,证明这台车是自己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车牌号码对应的车辆是具有唯一性的,不能够私自将这个号码用于其他车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这种违法行为下,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可能在很多一线城市,由于市政管理的要求,对车牌的申领限制非常高,所以很多人就想着是否能够通过租赁车牌,来满足自己的买车需求。这种想法没有错,但是法律不允许,可能在平时的时候问题还不大,但是一旦出现纠纷,很难通过有效的、合理的手段,为自己维权。
如果说这台奔驰车真的是租赁车牌而已,其真正所有者完全可以到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可以提供购买车辆时的相关证明。比如说,在租赁车牌时所付出的费用,能提供租赁协议最好,或者提供向出租人的转账记录。另外,提供车辆在购买时的费用支出记录,也就是证明这台车确实是由本人花钱购买的。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供,车辆在购买时,相关4s店工作人员的证明或者视频材料。
只要最终能够证明这台奔驰确实是自己花钱购买的,而非被告人真实所有。那么法院是不会轻易将这台车进行拍卖的,这一点是可以放心。不过动作最好快一点,因为涉及到强制执行案件,法院的办事速度会稍微快一些,就怕你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结果车辆已经拍卖了,那到时候事情就比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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