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借图 视频算不算侵权

租号 2021-02-07 16:21:50 0

在头条或公众号写文字,配点明星照片,或网上的照片,算侵权吗?

感谢提问,我也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严格说,哪怕不是在头条和公众号写的文章,未经版权方许可或图片上本人同意就在公共平台发表,都可算作是侵权行为。

讲一个实例: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的一例侵权案判决引发关注。案中某图片公司一张夜景图片被一微信公众号转发,该公司遂以图片被侵权为由起诉,索赔1万元。最终,法院判赔原告经济损失600元。

还有前两年沸沸扬扬的视觉中国索赔图片侵权事件,也给大众科普了原创图片或版权图片不可随意使用的规则。

所以我们在使用网络图片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第一要看使用的图片可有版权注明,第二是在使用时去水印处理,第三是在文未注明一行字:图片采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告之删除。以免一时大意被投诉。

头条就非常人性化,为了用户可以放心在头条使用图片,头条专门上线了免费图片使用,但目前只有电脑端用户才能开启这一功能。手机用户要使用,必须通过手机浏览器上头条号,才能使用。




在合法网址上购买下载视频和图片素材制作视频算不算侵权?

这个问题分为两部分理解

一、著作权归属

  1. 著作权是属于相关权属人,也就是著作权的所有人,网站如果能证明这些视频和素材是属于他的(但要注意授权范围)。你下载就合法,反之就可能侵权。
  2. 网址合法并不能说明,这些视频和图片素材的著作权是属于他的。可能是网站收集的,他自己都没有所有权。你使用了依然侵权。并不能因为你购买了你就逃避了责任。
  3. 目前网站采用“避风塘规则”规避自己的责任,但是法院会用“红旗原则”认定著作权像红旗一样飘扬,你理所当然应该知道。假设网站侵权,你也可能侵权。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1. 合法网站的视频和图片素材,假设他有著作权,但是也要看清楚授权的范围。否则可能侵权,如下:
  • 比如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使用。
  • 但是不能在电商网站使用,
  • 有的不能在大于20s的视频中使用。
  • 还有的不能在印刷品种使用

2. 假设侵权会赔多少

根据你的不当得利来认定侵权的大小和赔偿的金额

在公众号上图文解说电视剧算侵权吗?

非常有可能侵权!

1.电视剧作为作品的一种类型本身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其内容部分的每一帧图片也可能构成一项独立的作品~图片作品!!!

2.截图还有可能涉及到演员的肖像权~

3.截图后进行商业使用风险较大,国内早已有侵权纠纷案例: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12)鄂民三终字第23号。

这算搬运,小的下架视频,大点的很容易封号,坚持现在做自媒体建议做原创视频,这样才能走得长久,不懂的可以关注我。写有很多原创视频的经验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合理使用?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这是影视解说视频纠纷的一个关键。其实,类似案例早就发生过,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电影《无极》,片方曾给两家传播该视频的网站寄去了律师函,认为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和名誉权。但视频作者胡戈称,视频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只是个人娱乐和学习。后片方也并未诉诸法庭。

  而今天的影视解说类视频,很多都有不同程度赢利,但他们的素材来源却并不明晰。去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其中提到,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改编视听节目时,版权要合法合规。

  近两年,短视频发展红火,但版权隐忧却一直在,比如长拆短式侵权(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画中画、微加工转发等。此外,短视频中的音乐版权同样重要。前段时间,papitube就因旗下自媒体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

  截图也有风险

  其实,不仅视频,使用影视剧的截图也有侵权风险。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优酷起诉“图解电影”平台运营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索赔50万元。

  “图解电影”运营方蜀黍公司辩称,“图解电影”是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且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并且,“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属合理引用行为。

  而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即使图片集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而且,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标准并非是使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因此不属于合理引用。

  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蜀黍公司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不用视频,通过大量截图的方式解读电影,也将存在侵权风险。在使用截图过程中,也应考虑是否处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三方律师:何为合理使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侵权?中新网记者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娱乐法专家周俊武。

  周律师称,一般而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即侵犯著作权。但也有例外情况,《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那么,怎样才构成“适当引用”?周律师表示,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即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

  使用比例也并不是绝对的数量,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断或图片,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那么,对于电影解说类自媒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侵权?周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加强版权自律,可以积极探索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

  其次,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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