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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和初始费用 可为什么在08年CPA459页分录中没包括初始费用呢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八资产价值。
承租人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孰低,加上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分析,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到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里。
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分析,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到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三、分析
综上所述以及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
承租人的长期应付款,即: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即: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加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结论: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与承租人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对比,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增加了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其中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在长期应收款核算,主要是应收如保险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直接计入到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里,出租人直接计入到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由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对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的不一致,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挂账的不一致。